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8 浏览:0

水果批发商吴某与广东的果农荣某签订了购买水果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水果的具体时间,支付货款的具体数额和方式,期限。而当吴某收到荣某的货物时竟然不按时支付货款,声称质量上没有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履行。荣某认为可以退货或者减少货款,但都不能成为不付货款的理由。双方争执不下。

    因为水果的特殊性质,不容长时间的打官司,所以荣某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的申请,想尽快的解决纠纷,否则水果一旦经过长时间的存放很可能出现腐烂。但是吴某不接受仲裁,拒绝使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选择了将荣某告上法庭,走诉讼的程序。

    这个案例该听谁的?是仲裁还是走诉讼的程序?其实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双方是不是具有对仲裁持统一的意见。如果在荣某和吴某在最初的购销合同中注明了仲裁的条款,那么由荣某提出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请求就会予以支持。或者双方的购销合同发生纠纷后荣某和吴某双方都同意仲裁,达成了仲裁的协议,那么毋庸置疑,仲裁方式将会被采纳。

    在这起案例中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的条款,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所以起诉是应该被支持的。也就是说合同条款或者经协商都具备仲裁的条件,除非这些条款或者协议存在无效及时效的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对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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