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定代表人借款未入财务账户 公司是否应负责偿还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6-25 浏览:0

某服装厂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03年期间向朋友宋某借了四十万用于企业的发展需要,但是并没有走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打入张某的卡里,后来张某由向宋某借了20万,此次借款的时候,张某使用了公司的印章,并打入公司财务的账户里。后来张某离职,由张某的弟弟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而宋某在向其索要这笔欠款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了张某以及服装厂,要求还款六十万,那么,原法定代表人借款未入财务账户,公司是否应负责偿还吗?

    据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某两次借钱,但是都是为了公司,所以这笔钱应该由该服装厂承担,而至于张某弟弟提到的只承认二十万,不承认那剩下的四十万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其都是由公司承担,所以张某弟弟的行为显然不正确,即使没有走公司的账户,也是存在事实的。

    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张某已经不在这个服装厂当法人代表,但是该服装厂还是要承担这笔债务,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如果服装厂没有受到全部的六十万的话,那么可以根据缺少的部分起诉张某要求张某退还这剩下的部分,这样就能完成还款。

    原法定代表人借款未入财务账户,公司是否应负责偿还?这个问题在现在非常普遍,尤其是上一任在临走之前,为了打捞一笔,以公司的名义向外借钱,对于这样的行为,公司处理承担债务之外,还可以起诉原法定代表,这样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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