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7-3 浏览:0

钱某在某商场买到一条裙子,结账之后发现这个裙子有一个地方开缝了,但是并不大,所以钱某并没有要求商场退货,而是要求对方帮忙缝一下,而商场服务人员告知钱某到商场三楼某地去有人给专门修补,于是钱某就拿着裙子去找修补处。因为是周天,所以人比较多,而钱某就先将裙子放在修补处,然后去吃饭,约定时间回来拿。

    但是当钱某吃完饭回来拿裙子的时候,发现裙子不见了,于是钱某要求商场赔偿,但是商场认为裙子已经售出,应该钱某自己负责任,因此不予赔偿,那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应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指出,在此案件中我们首先要了解的一点是,钱某和商场之间是否发生真正的交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为标的物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买家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是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损失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的。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应由谁来承担?本案件中,钱某虽然已经付款了,但是钱某在付款之后发现裙子有问题,让对方修补,自然就视为是拒绝接受标的物,而且在修补处,钱某也明确表示修好后来拿走,因此商场属于没有完成此次交易的标的物交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下标的物灭失风险应该由卖家承担,也就是商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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