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28 浏览:0

很多人并不太在意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条款,其实这是一种误区。甚至很多个人借贷的活动中订立的借款合同或者简单的借条当中并不要求借款人将借款的用途说明。要知道这其实是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可预知大风险。

    那么为什么要将焦点注意到借款的用途上呢?如果借款人写明了借款是为了什么,而在借款人拿到借款后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上载明的用途使用这笔借款,是借款人的自由权利吗?贷款人可不可以将借款人的这种行为认定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和借款人解除借款的合同呢?

    借款人不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将借款使用在约定的借款用途上,实际上也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义务,是一种违约的行为。这其中给出借人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说明自己借钱是为了做服装生意。那么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平时的经济状况,信誉度,以及借款人所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会估计出自己所借出的欠款收回的可靠性。这样才能有信心将欠款借出。然后借款人借到前后却做起了黄金生意。这种生意中的风险会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令出借人的回收欠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就带来了不安全的风险因素。

    说的大一点,如果出借人是金融机构,特别是与国家经济、产业、信贷等政策又存在依据和联系,借款人擅自将借款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很可能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单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就有权停止对其发放借款的行为,并且将借款收回,甚至可以和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这都是被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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