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资不抵债 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6-28 浏览:0

2007年,钱某在甲市建立一个总公司,因为业务比较好,于是2009年钱某又在乙市建立分公司,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分公司自己有法人代表,自己承担盈亏。2010年分公司经理宋某向银行贷款两百万用于扩建,但是没想到因为市场经济动荡导致其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银行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债务,那么分公司资不抵债,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在这件案件中,很多人可能觉得分公司在当初成立的时候已经有了自己的法人代表,并且自负盈亏,所以总公司不应该承担,实际上恰恰相反,总公司应该承担这笔债务。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是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也就是说宋某的企业法人身份是无效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也是无锡爱哦的,所以最终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而承担的部分只是二百万本金。

    而且,在此案件中,银行应该是知道分公司宋某没有权利签订借款合同的,但是却依然和宋某签订合同,所以银行也存在一定的过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像之前提到的一样,很多人在面对分公司资不抵债,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的时候,总是认为分公司应该自己承担,这个是因为对法律认识不够透彻的缘故,所以建议广大市民朋友,遇到类似的事情之时,不要想当然的去判断,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去做,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0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