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承揽期间遭到雨淋,承揽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本站日期:2013-12-12 浏览:0

在承揽合同中对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揽人进行加工的形式为加工合同。这种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形式,需要由承揽人为其提供的材料进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检验,保管,在材料出现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及时通知进行补救措施。那么在定作人提供给承揽人材料后,材料遭到了雨淋导致用来加工的材料损坏,这个责任承揽人是否要承担赔偿?

    对于承揽人来说这种经历自然是令人挠头,在对定作人材料进行保管期间是要对此承担义务责任的,如果遇到材料被雨淋还要看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根本性的存在着承揽人对材料的保管不善所致。如果定作人提供用来加工成品的材料被雨淋是由于在承揽人的疏忽和保管不利,那么是应该由承揽人来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如果存在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承揽人是无法对其进行控制和预先做到防范的,这样的情况则按照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来对承揽人的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进行免除。

    虽然材料的所有权是属于定作人的,但是为了加工的需要实际上是将材料交予了承揽人进行控制和占有,承揽人不但要按照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还要尽到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义务,一个是对材料安全的保管义务,一个则是对材料状态质量上的保管,做到材料的损耗只存在使用加工成品的过程中,而非认为没必要的损耗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加工承揽的项目成果具有质量上的合格和标准,实现定作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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