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应否承担合同责任?

来源:本站日期:2013-11-12 浏览:0

代理人的行为是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在规定权限内完成代理后,也就是代理权终止,这种情况代理人再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显然是没有效力的,也可以说代理人此时已经属于没有代理权限的人,那么被代理人还是否要承担合同的责任呢?

    胡某与梁某一直以来在人们的眼中都是很好的朋友,胡某也经常为梁某代理生意上的事宜。很多合作伙伴也都知道他们的关系,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要是胡某来签合同就相当于梁某的意见。后来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两人发生了不愉快,梁某也不再委托胡某来代理生意上的事情。但是一次生意机会胡某还是以梁某的名义与平日合作的一个客户签订了合同,想从中赚一笔,也气一气梁某,以解心头只恨。客户并不知道胡某的代理权已经被终止,随后向梁某所要货款。这里面涉及到了一个问题,也就是合同法中客户有理由相信胡某就是梁某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行为应该是有效的代理。而梁某认为这种情况胡某应该属于诈骗行为,其责任应该是胡某自己承担。

    由此我们看出合同纠纷其实离刑事案件只一步之遥,特别是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再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合同,谋取利益。代理权已经被终止,其实在这里完全可以由客户进行很好的处理,例如客户在不知道胡某的代理权已被终止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催告权。这样被代理人可以进行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没有得到催告,被代理人对此可以不负担合同责任。因为合同法中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人代理权已被终止后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责任是有代理人自己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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