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http://www.laibizhi.com日期:2013-7-2 浏览:0

在商务往来的个人交易中信用为原则才能使双方得到双赢的目的,建立更为和谐的交易市场和秩序。但是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想用旁门左道来打扰别人的正常交易,达到自己从中获取利益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已经违背了道德诚信,当然其中涉及到的受害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规是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三种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当事人来承担。其中就有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这一条款。另外两条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虚假提供情况或者故意将重要的事实隐瞒;其他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等情况,如泄露商业机密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促成对自己有利的合同。

    北京的一家超市石老板,看到附近的超市比较多,生意上得不到丰厚的利益,于是想将超市外兑回老家河北发展。正好一位想收购的包先生看中了这个超市的货品齐全。而石老板超市附近也有一家同他一样想法的超市想外兑。于是这家超市的老板派亲戚假扮想购买石老板的超市的经商人,并且以高出包先生出的价格拖延和诱惑石老板改变主意,而后又迟迟不签署合同。其实真正的目的是将包先生拉到自己的超市以低价完成了兑够的交易。然后石先生则竹篮打水......

    经过法院的判决,这家超市将赔偿石先生遭受的损失。 因为其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而真正的意图就是自己获利,阻止人家正常的协商,应当担受害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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