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的诉讼时效

来源:本站日期:2015-9-20 浏览:0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问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此即学者所称丧失了胜诉权。可见,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作用。

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债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是要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根据王泽鉴老师的观点,诉讼时效的意义可以概括为:
(1)保护债务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二、欠条与借条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在诉讼时效上的体现借条与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他们之间存在明最的差别,借条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它有可能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也有可能是重新明确借贷关系而形成),因此,正确认定债权关系的原凶,对确定给当事人的影响最大的诉讼时效问题有很大的意义:借条代表的足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者合同成立之时。从诉淦时效的角度,如果借条标注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二年。如果借条未标注还款日期,!IlIj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l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义务。原给付义务本身有履行期限、对于欠条则情况要复杂一些,如果欠条的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而已,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却写成了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照借条来对待。但是如果借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则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为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时就是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之时起算。该种观点与最高院《批复》的规定一致。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末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仍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算,而不是欠条出具之日。通过对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学习,笔者觉得该种观点比较符合民法的基本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该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我国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其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却长久以来受到大家的质疑,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要“抑制债权人躺在债权上睡大觉”,实践中有很多法官也主张应以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批复则把收到欠条之日作为债权人权利被侵害的标志,这种观点忽略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容忍的情形,从而错误地界定了“权利被侵害”债务人在应当付款时出具欠条只能说明债务人有延期还款的意思,并不说明债务人不愿意还款,这样,债务人不会以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充其量,只是权利实现的时间要迟延罢了。何况,债务人出具欠条,要求延期还款,而债权人接受借条后不提异议,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延期还款达成共识,自然不能说明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且,传统的借贷关系大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受中围古代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债权人往往顾及到债务的颜面,在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往往能够容忍,除非债务人明确提出拒绝还款时,一般也不愿对簿公堂,伤了彼此的和气。

综上,按上述批复中的观点,则较易使债权人蒙受损失,即所谓的“赖账者趾高气昂,债权人垂头丧气。”甚至有些极端的债权人因未能要回欠款,而引起的自杀或暴力等私力救济行为,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古老的法谚告诉我们:法律有时入睡,但是绝不能死亡。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只能为惩善扬恶而设立,都只能是正义的保护神,而不应当是邪恶势力的保护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律的处置比人的处置更衡平,既因为法律提供一个替代武力解决争端的途径,乃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目的,又因为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不偏不倚,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与法律相争比与他人相争更明智。”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社会利益上,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属于履行期限不明,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

(三)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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