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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保护的对象

本罪保护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和诽谤罪不同,这个罪专门针对企业。

二、什么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捏造: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编造"某品牌奶粉含三聚氰胺");散布:通过网络、媒体、口头等方式传播。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三、什么是"重大损失"?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企业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导致企业破产等。这个门槛较高,实践中更多用民事索赔。

四、其他严重情节

虽未达到50万损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立案:① 致使他人停业、停产的;② 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③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和诽谤罪的区别

诽谤罪(246条)针对自然人;损害商业信誉罪(221条)针对企业。一个人被骂,走246条;企业被黑,走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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