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竞争对手)利用网络、广告、媒体等渠道,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比如在同行差评中写"XX家是骗子""XX家品质差",如果是竞争对手指使的,就构成商业诋毁。
普通消费者的真实体验反馈不构成商业诋毁。但如果:① 是竞争对手安排的;② 内容虚假或误导;③ 目的是抢夺客户,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经营者违反第11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被侵权企业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关键证据:① 差评账号注册时间短、只发过这一条差评;② 差评IP和竞品办公地址相同;③ 差评内容模板化、多人使用同一套话术;④ 有证据证明竞品雇佣了网络水军。
除了起诉,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记录本身就是有力证据。